Q&A

轉換與配息問答

A

境外基金以交易日當日淨值為準;境內基金轉換之轉出以 T+1 日淨值計算,轉入淨值計算則以基金公司付款日當日為準,但需注意是否有休假而交易日順延的情況,實際仍需視個別基金公司之規定。

A

約 3 ~ 5 個營業日後收到轉換確認書,作業時間視基金公司而不同,境內轉換交易作業則需 8 ~ 17 天。

 

A

可以,但境外基金僅限於同一基金系列同股別間轉換;境內基金僅限於同基金公司且同一計價幣別間轉換。

A

分別以A(轉出前原基金)、B(轉換後新基金)作說明 :

  • A 轉出單位數*A(轉出 NAV)= A 轉出金額
  • A 轉出金額─轉換手續費(內扣)─(可能會扣掉一些費用,如短線交易….)=B 轉入金額
  • B 轉入金額/B 轉入NAV=B 單位數
A

只要於「配息基準日」前持有該基金即可參與當次配息。

A
  • 境外基金:自民國 99 年度起,海外所得達新台幣 100 萬元須計入最低稅負制申報,境外基金配息屬海外所得之課徵範圍, 惟是否課稅則回歸綜所稅應繳稅額與基本所得稅額的多寡比較。現行法令針對境外基金之課稅規定請詳閱相關說明

  • 境內基金:對於國內基金投資國內配發之股利、利息,須依各類所得辦理扣稅、費作業如下說明。

      投資國內 投資海外
    資本利得
    不需課稅
    不需課稅
    基金配息
    (1)併入利息所得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利息所得免稅額為新台幣 27 萬元)
    (2)每檔基金股利及利息所得達新台幣2萬元,應計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納入最低稅負制申報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4 款及第5款規定,保險對象有「股利及利息所得(達新台幣20,000元)」,應計收補充保險費(提供免扣繳身份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補充保險費扣繳及申報說明請詳閱中央健保署相關說明。

(二)依據所得稅法「各類所得率扣繳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利息所得超過新台幣27萬元以上,須納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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