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鎖利GO申購約定授權條款
【母子鎖利GO交易說明】
- 【母子鎖利GO】契約相關交易委託(包括申購母基金、設定或異動每月母轉子日期、設定或異動每月母轉子金額、設定或異動加減碼母轉子金額觸發條件、設定或異動停利子轉母條件、設定或異動停利後每月母轉子金額增額、暫停或恢復母轉子、契約更改名稱、終止契約並贖回、新增子基金、刪除子基金等),均需透過網際網路電子交易型態進行。
- 【母子鎖利GO】契約所提供之約定轉申購日可約定1~31日。契約約定轉申購日期為29、30、31日時,若當月無該日期則延至次月第一個營業日執行轉申購。
【約定授權及同意條款】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甲方」)向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由網際網路電子交易型態申請【母子鎖利GO】契約,並授權乙方依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將「母基金」約定之約當金額或達到加減碼條件時,依該條件設定之約當金額,定期轉申購至甲方指定之「子基金」,並約定「子基金」達到停利條件時,依電腦自動交易投資辦理該「子基金」自動轉申購至「母基金」事宜。甲方同意遵守並依據下列條款及約定:
- 甲方同意於參加【母子鎖利GO】契約前,應先行瞭解並遵守相關注意事項及交易規則,且須隨時查閱各項最新通知、公告及訊息狀況。另因【母子鎖利GO】契約委託內容,如有相關法令變更或因特殊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已屆金管會所核准之最高發行基金規模而無法申購時),或其他無法預期之因素,致甲方本人設定之內容失效時,甲方不得異議。
- 甲方同意參加【母子鎖利GO】契約之所有交易委託(包括申購母基金、設定或異動每月母轉子日期、設定或異動每月母轉子金額、設定或異動加減碼母轉子金額觸發條件、設定或異動停利子轉母條件、設定或異動停利後每月母轉子金額增額、暫停或恢復母轉子、契約更改名稱、終止契約並贖回、新增子基金、刪除子基金等),均需透過網際網路電子交易型態進行。
- 甲方同意【母子鎖利GO】契約約定轉申購日期為29、30、31日時,若當月無該日期則延至次月第一個營業日執行轉申購。
舉例:十一月沒有31號,則延至十二月的第一個營業日執行轉申購。
|
- 甲方同意以「單筆新申購」契約約定之母基金,單筆申購成功當日契約始成立;若單筆申購失敗,則契約自動失效,不可恢復。
- 甲方同意每期按約定金額由母基金轉申購子基金(以下簡稱母轉子),且手續費外加,並依約定轉申購日期作為轉申購交易申請日,由乙方自動逐期進行轉申購交易,若交易標的基金遇例假日、非基金營業日或基金暫停計價日時,則順延至次一交易日下單。
- 母基金實際轉申購至子基金的金額,係以【約定轉申購金額】除以【約定轉申購日前一營業日時母基金可取得之最新每單位淨值】及【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下簡稱集保)申購匯率】推算【所需買回母基金單位數】而得,與甲方【母子鎖利GO】契約子基金約定轉入金額會有差距,舉例說明如下:
一、以最新淨值與匯率推算所需買回母基金單位數:
假設約定轉申購日期為每月 8 日,轉申購約當金額為 NT$ 10,000,母基金為美元計價。
系統將在 2021/03/08(一) 下贖回單進行母轉子,也就是買回母基金轉申購子基金,
而系統先在下單前一營業日 2020/03/05(五) 進行估算,並以當時可以取得的最新淨值為基準。
假設在 2020/03/05 可以取得的最新淨值NAV為 2020/03/03 的 10.00 美元、
由集保提供新台幣兌美元之申購匯率為 28.00
計算應買回母基金單位數:
(NT$ 10,000(約定轉申購金額) ÷ 28.00(匯率)) ÷ 10.00(淨值) = 35.714285...
四捨五入到該基金最低單位數計算位數,假設本例為小數點後第3位,
則應買回母基金單位數 = 35.714 單位
二、實際轉入子基金金額:
系統將在 2021/03/08 進行母轉子,下單買回母基金 35.714 單位轉申購子基金
假設交易確認後得知 2021/03/08 母基金淨值NAV為 10.05美元,匯率為 28.00,
則 2021/03/08 實際轉申購子基金的市值為
35.714 單位 × 10.05(淨值) = US$ 358.93→實際轉申購子基金金額(當子基金同為美元計價),參考註解
35.714 單位 × 10.05(淨值) × 28.00(匯率) = NT$ 10,050→實際轉申購子基金金額(當子基金非美元計價)
註1:以新台幣扣款投資境外基金者,母子基金計價幣別相同時,集保將不換匯,直接轉申購。
註2:投資境內基金者,因為母子基金計價幣別相同,轉申購無換匯。
|
- 母轉子機制皆於母基金首次申購成功日(T日)後的第15日曆日方能啟動。若母轉子日期適逢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甲方約定母轉子日期可任選1~31日,若甲方約定母轉子日期在母基金申購日後的第14日(含)內,皆延至次月才啟動第一次的定期自動下單機制。
舉例:假設本月1日,14日,15日都是營業日,1日母基金首次申購成功,契約約定轉申購日為14日、15日,則14日延至下個月14日執行母轉子,15日在本月15日執行;下個月14日執行母轉子時若遇假日,則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執行。
|
- 【母子鎖利GO】契約之停利點係以子基金當日(假設為T日)之結存單位數(不含在途中贖轉單位數與當日結帳之申購單位數)與最近一日每單位淨值計算契約約定的停利條件報酬率,於當日( T日)晚間由程式自動進行計算,若已達甲方所設定的停利點(含)以上之日,乙方得自動於該基金最近一營業日( T+1日)將子基金之結存單位數,依契約約定全數轉申購至母基金,且手續費外加,買回價金規則因應不同基金適用之淨值日交易規則而有所不同(詳見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故實際轉申購金額可能與達停利點之日所計算之停利金額有差異,且自動執行之停利交易將無法進行取消。若遇例假日、非基金營業日或基金暫停計價日,則所申請已達停利點自動買回交易日將順延(不會於休市次日重新計算基金是否已達鎖利點後再產生自動轉申購)。
- 當【母子鎖利GO】契約達停利點而自動辦理轉申購後,該【母子鎖利GO】契約仍屬有效,仍將繼續執行約定轉申購、條件式加減碼與停利點之計算。
- 若停利之子基金或停利轉申購之母基金因暫停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受交易列管或停止交易時,將致使已達停利之自動轉申購再投資基金失敗,無法完成自動轉申購交易,對此甲方絕無異議。
- 契約期限與解約金
甲方了解並同意【母子鎖利GO】契約任何新申購或加碼申購母基金後,需持有滿180天(指日曆日)(以下簡稱契約期限)。新申購母基金或加碼申購母基金持有未滿180天就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者,甲方同意就違反契約期限之原投資總金額向乙方支付解約金,費率為0.6%,解約金僅接受以新台幣付款。
- 甲方投資境外基金【母子鎖利GO】契約者,此解約金將透過集保買回交易時,從甲方約定新台幣扣款帳戶扣款收取,若扣款失敗,則不執行贖回,詳以下【終止本契約並贖回】作業。
- 甲方投資境內基金【母子鎖利GO】契約者,此解約金將由甲方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若甲方未繳付解約金,其既有【母子鎖利GO】契約可繼續投資,但乙方保留不接受甲方修改或新申請【母子鎖利GO】契約之權利。
- 解約金=有違反契約期限之母基金原投資金額 * 0.6 % * 匯率
解約金僅收取新台幣,匯率依照系統進行贖回作業時,能取得最新集保匯率。
【終止本契約並贖回】作業說明:
- 無在途交易,但違反契約期限者
投資人於任一營業日當日(終止日,假設為T日) 13:30前完成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者,系統於終止日( T日)判定是否違反契約期限,有違反者將就違反之原始投資金額收取解約金。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 T+1日)執行贖回作業。
(1)投資境外基金者
於終止日(假設為T日) 13:30前完成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者,將於次一營業日( T+1日)進行贖回作業並收取解約金,解約金扣款成功後,當日( T+1日)執行贖回契約庫存的其中一筆母基金,其餘庫存母基金和子基金於再隔一營業日( T+2日)贖回;
若次一營業日( T+1日)解約金扣款失敗,則不執行贖回作業;扣款失敗者欲贖回,須重新申請贖回;重新申請贖回時,系統將重新判定最新申請時是否違反契約期限。
舉例:假設 1, 2, 3, 4, 5 日皆為營業日,在1日13:30前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將於2日扣取解約金成功後執行贖回,2日僅贖回契約庫存的其中一筆母基金,隨後在3日贖回剩餘契約中所有母基金和子基金庫存單位數。
承上,若2日解約金扣款失敗,則不進行贖回作業,投資人須重新申請贖回,系統亦將重新判定申請時是否違反契約期限。假設投資人於3日重新申請贖回,仍違反契約期限,將於4日扣取解約金後執行贖回,4日僅贖回契約庫存的其中一筆母基金,隨後在5日贖回剩餘契約中所有母基金和子基金庫存單位數。
|
(2)投資境內基金者
將於次一營業日( T+1日)進行贖回作業,包含契約庫存所有母基金與子基金,同時以信件通知投資人應繳解約金之金額及本公司指定帳戶資訊,請投資人自行匯款繳付。
- 有在途交易且違反契約期限者
系統將等到所有在途交易完成之日(在途交易完成日、假設為T日),再依前項「一、無在途交易,但違反契約期限者」之流程執行贖回作業。在途交易之實際完成進度依集保提供資訊為準。系統於在途交易完成日( T日)重新判定贖回作業是否違反契約期限,若有違反契約期限者,本公司將根據有違反契約期限之母基金原投資金額收取解約金。
(1)投資境外基金者
系統於在途交易完成日(假設為T日)判定有違反契約期限時,乙方將於次一營業日( T+1日)進行贖回作業並收取解約金。解約金扣款成功後,於T+1日執行贖回契約庫存的其中一筆母基金,其餘庫存母基金和子基金於再隔一營業日( T+2日)贖回;
若次一營業日( T+1日)解約金扣款失敗,則不執行贖回作業;扣款失敗者欲贖回,須重新申請贖回;重新申請贖回時,系統將重新判定申請時,是否契約期限。
舉例:假設 20, 1, 2, 3, 4, 5 日皆為營業日,投資人於 20 日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所有在途交易完成日為1日,系統在1日判定有違反契約期限。將於2日扣取解約金成功後下贖回單,2日僅贖回契約庫存的其中一筆母基金,隨後在3日贖回剩餘契約中所有母基金和子基金庫存單位數。
承上,若2日解約金扣款失敗,則不進行贖回作業,投資人須重新申請贖回,系統亦將重新判定申請時是否違反契約期限。假設投資人於3日重新申請贖回,仍違反契約期限,將於4日扣取解約金後下贖回單,4日僅贖回契約庫存的其中一筆母基金,隨後在5日贖回剩餘契約中所有母基金和子基金庫存單位數。
|
(2)投資境內基金者
將於次一營業日( T+1日)進行贖回作業,包含契約庫存所有母基金與子基金,同時以信件通知應繳解約金之金額及本公司指定帳戶資訊,請投資人自行匯款繳付。
|
- 【母子鎖利GO】為符合母子循環投資精神與計算契約投資成果,甲方無法透過網路或以一般書面方式個別贖回契約之母基金或任一子基金之庫存單位數。如欲透過網路自行贖回【母子鎖利GO】契約母基金與子基金單位數,需先至網路【母子鎖利GO】【契約損益】功能執行【終止本契約並贖回】申請。
【終止本契約並贖回】申請生效後,若甲方所投資之【母子鎖利GO】契約無任何在途交易且無違反契約期限者,將於生效日(假設為T日)之次一營業日( T+1日)執行全數贖回,包含該契約之母基金及全部子基金之庫存單位數。
甲方了解,若甲方所投資之【母子鎖利GO】契約尚有未完成之在途交易,包含契約建立首次申購母基金、加碼單筆申購母基金、定期母基金轉申購子基金(母轉子)與子基金停利轉申購母基金(子轉母),須待上述所有在途交易皆完成之日(假設為D日)後,系統將在次一營業日( D+1日)依甲方指示執行贖回作業,贖回作業將依契約所投資基金是境內或境外基金而有所不同。
舉例:
假設 1, 9, 10 日皆為營業日,投資人於1日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
所有在途交易完成日為9日,系統將於10日執行贖回作業。
|
- 境外基金:甲方了解,若違反契約期限且該【母子鎖利GO】契約投資境外基金,需待上述所有在途交易完成日(假設為D日)後,乙方會在次一營業日( D+1日)透過甲方於集保約定之台幣扣款帳戶收取解約金,是否違反契約期限以D日為準。扣款成功後亦於當日( D+1日)贖回該契約庫存之其中一檔母基金,其餘所有母基金和子基金之庫存單位數,將於再隔一營業日( D+2日)執行贖回。
- 境內基金:甲方了解,若違反契約期限且該【母子鎖利GO】契約投資境內基金,需待上述所有在途交易完成日(假設為D日)系統才會正式下贖回交易單,並在次一營業日( D+1日)贖回該契約之所有庫存母基金及子基金,乙方將透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應匯之解約金及指定帳戶資訊,是否違反契約期限以D日為準。
- 甲方了解,申請【終止本契約並贖回】之指示生效後,系統將不再執行原約定的所有自動交易,包含定期母轉子基金、停利子轉母基金,且不得進行加碼單筆申購母基金。
舉例:
假設 1, 2 日皆為營業日,投資人設定每月2號執行母轉子,
若投資人於1日申請【終止契約並贖回】,則2日將不執行母轉子。
|
- 甲方了解【母子鎖利GO】契約一份契約最多可約定3檔子基金,已約定3檔子基金者,至少須刪除1檔子基金,才能新增子基金設定,已刪除子基金者,無法再恢復該子基金之前的所有設定(含每月母轉子日期、每月母轉子金額、加減碼母轉子金額觸發條件、停利子轉母條件、停利後每月母轉子金額增額)。
- 如欲變更約定母轉子金額、約定母轉子日期與停利子轉母條件,請至【母子鎖利GO】【設定】功能進行契約內容異動申請。
- 【母子鎖利GO】契約之約定母基金或子基金孳息方式皆為不配息或累積型或累計或依基金公司規定,若基金公司因任何原因配息時,乙方僅以email通知甲方,該配息不列入契約計算損益;若基金公司因任何原因產生配息並將其配息進行再投資時,該配息再投資列入契約市值與該基金市值計算損益。
- 透過【母子鎖利GO】契約交易所累計之基金結存單位數不得申請質權設定。
- 甲方同意如【母子鎖利GO】契約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已屆滿金管會所核准之最高發行基金規模、境外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通知控管額度時,乙方得拒絕接受【母子鎖利GO】契約之申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得自動解除【母子鎖利GO】契約)。
- 甲方同意【母子鎖利GO】契約之基金合併、清算時,將依乙方及基金公司規則辦理。
- 若乙方因執行法院命令等事宜,在法院命令撤銷前,甲方可能無法執行買回機制。
- 甲方因使用【母子鎖利GO】契約所產生基金所得之計算方式依照國稅局規定辦理。
- 乙方保有增加、修改、刪除或終止本契約及相關交易規則之權利,詳盡事宜以乙方之書面或網站公告為主。以上未盡之事宜,悉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