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資金韓國基金」等三檔基金之變動事項
一、「利安資金韓國基金」、「利安資金馬來西亞基金」、「利安資金泰國基金」將進行證券借貸,於113年9月2日(下稱生效日)開始生效。
二、自生效日起,前述三檔基金可根據信託契約、公積金投資指引及集體投資計劃守則,參與證券借貸交易,該等交易僅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而進行,且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0%(或境外基金公司獲得受託人批准後,可能決議變更證券借貸比重)。
三、各基金之投資目標和重點沒有改變,將繼續以相同方式進行管理,並具有靈活性,使各基金能夠進行證券借貸,目的為增加投資組合管理效率。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