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寶資本成長系列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移轉生效日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36292號函核准,同意由「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投信)擔任荷寶資本成長基金(下稱本基金)之新任總代理人,並接續原總代理人「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野村投信)在國內辦理本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事宜,經台新投信與野村投信議定以113年1月1日為移轉生效日。
二、於移轉生效日之前,野村投信將依規定繼續協助投資人辦理申購、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自移轉生效日起,由台新投信接任荷寶資本成長系列7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前揭基金投資人之權益不因移轉總代理人而受任何影響。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