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寶資本成長系列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移轉相關事宜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核准同意由「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投信)擔任「荷寶資本成長基金」共7檔境外基金之新任總代理人,並接續原總代理人「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野村投信)在國內辦理荷寶資本成長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事宜。
二、有關總代理人之正式移轉生效日,台新投信將擇日另行通知並公告於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三、總代理移轉生效日前,原總代理人野村投信仍負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之責任,並繼續負責處理國內投資人之交易相關事宜,投資人之權益不因總代理移轉而受任何影響。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