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等級債基金」及「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
一、依富蘭克林華美投信通知,其經理之「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下稱「旨揭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
二、旨揭基金修正信託契約第14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條文內容,據此修正內容於112年3月27日起生效(修訂內容請詳附件公告),主要為:
(一)旨揭基金增列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 債券)為可投資標的,並明訂投資限制。
(二)旨揭基金將「高收益債券」一詞調整為「非投資等級債券」。
(三)「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配合實務操作所需,刪除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所訂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進行交易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之限制。
(四)「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三、「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費由1.5%調降為1.0%,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