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內容
一、110年12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9號函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增訂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為可投資標的、投資比例限制及應符合信評規定;為配合實務作業及金管會110年9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50763號函修正基金信託契約範本,修訂基金信託契約,詳如附件。
二、本次修訂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09日公告,謹訂112年02月01日為施行基準日。
三、 修訂後之公開說明書查詢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
以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