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投信統一大滿貫基金」修約通知
一、統一大滿貫基金經金管會110年6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48040號函核准修正基金信託契約相關條文與內容。信託契約修正前後內容如下:
統一大滿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修正後) |
統一大滿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修正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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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項 |
款 |
內容 |
條 |
項 |
款 |
內容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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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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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四 |
一 |
一 |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過去三年平均股東權益報酬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十四 |
一 |
一 |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過去三年平均股東權益報酬率達百分之六以上(含本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信託契約內容自110年8月17日起生效。
以上,特此公告。